2014.05教育观察•教科研前沿——自主写作:心灵自由是根本
自主写作:心灵自由是根本
——“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辨正
潘新和
——“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辨正
潘新和
《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(2011版)》的“实施建议”指出:“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,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,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,鼓励写想象中的事物。”某权威人士认为这是课标修订版的亮点之一,一时间“自主写作”骤然升温,成了教学、教研的热点。笔者以为,“建议”中关于“自主写作”的出发点很好,但将具体实施落在“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上,颇可商榷。
一、自相矛盾:“自由”与“有创意”相悖
逻辑错误一:违背了不矛盾律。鼓励“自由表达”与“有创意的表达”,二者自相矛盾。如果鼓励“自由表达”,就不能同时鼓励“有创意的表达”。反之亦然。
“自由”是“无限制”,“自由表达”,即随便怎么写都成,想怎么写就怎么写,其中势必出现大量的“无创意的表达”,就是说,“自由”而“无创意的表达”,也应给予“鼓励”。“有创意”,是一种“限制”。“有创意的表达”,则意味着不能爱怎么写就怎么写,不“鼓励”“自由”而“无创意的表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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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自相矛盾外,问题还出在“自由表达”“有创意的表达”都是片面,都缺乏具体分析。从理论上说,写作的表达是“限制”与“自由”的统一。没有绝对的“限制”,也没有绝对的“自由”。讲“自由”不能不讲“限制”。举例说吧。写作离不开文体。因不同的表达需要,所以各种文体应运而生,逐渐形成了文体的规范与要求。每一种文体写作,都要服从表现特定内容的需求,都要遵循该文体特殊的表达规范,从普遍意义上说,是不允许超越了文体“限制”的“自由表达”的。散文有散文的“样式”,小说有小说的“样式”,戏剧有戏剧的“样式”……写诗,你不能鼓励学生随便写成分行的散文。写散文,你不能鼓励学生随便写成小说或通讯,或写成不知什么文体。要是毫无文法、章法,岂不乱了套?要是失去限制,“鼓励自由表达”就等于鼓励“乱写”。
所谓的“自由表达”,是在文体“规范”内有限度的“自由表达”;所谓“有创意的表达”,也是在文体规范下有限度的“有创意的表达”。如果把诗歌写得诗意全无,把童话写得毫无童趣,“创意”倒是有了,但诗歌、童话也变了味,难道也值得鼓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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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理,先要有“无创意的表达”,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文体表达规范,能做到写什么文体像什么文体,这才谈得上“有创意的表达”。如果连文体规范都不懂,或者将文体都写错了,这样的“有创意的表达”有意义吗?先要学会“无创意”,才能追求“有创意”。真正有价值的“创意”,是“无创意”中的“有创意”,是“无创意”与“有创意”的统一,即“规范”与“反规范”的统一。这就是“有”与“无”的辩证法。
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梁启超先生说写作所能教人的是“规矩”(无创意),“巧”(有创意)是没法教的。即如孟子所言“大匠能予人规矩不能使人巧”。写作的“规矩”是“无创意”,“有创意”的是“巧”,那是锦上添花、可遇不可求的。所谓“熟能生巧”,就是要“熟”于“规矩”才能生“巧”,但未必“熟”于规矩都能生“巧”,“熟能生巧”只有少数人能做到。如果去“规矩”而言“巧”,只会弄巧成拙。“规矩”是“巧”的充分必要条件。这至少表明,“无创意的表达”,既合乎规矩的表达也是很重要的,掌握好规矩也是很值得鼓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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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偷换概念:“写作”偷换成“表达”
逻辑错误二:将“写作”偷换成“表达”,即“偷换概念”。
让我们再回到这句话完整的表述上来:“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,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,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,鼓励写想象中的事物。”该句的“主题词”是“自主写作”,全句都是由这一核心概念衍生出来。前两个分句两次出现的是“写作”:“为学生的自主写作……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”,这没错。第三分句两次出现的不是“写作”而是“表达”:“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。显然第三分句本是承接前两个分句的意思,说明怎样为学生自主写作提供条件与空间,减少写作上的束缚;前两个分句是抽象的要求,是务虚;第三分句是具体的要求,是务实。读者一定不难发现其语病:“后语不搭前言”———前言是“写作”,后语变成了“表达”;“写作”蒸发、缩水成了“表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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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表达”不等于“显写作(写作)”,通俗地说,“表达”一般指的就是其中动手“写”(笔写或电脑打字)的行为,即制作文章的行为。即将业已构思成熟的想要表现的内容,付诸文字形式,主要是指谋篇布局、遣词造句等行为。集材选题、情意酝酿等“写作”最重要的行为,是“表达”之前的准备工作,不是“表达”。“写作”远大于“表达”。即便是“写作”中的“显写作(写作)”阶段,也大于“表达”。一般认为,“显写作(写作)”行为包含起意、立意、选材、构思、表达、修改等因素。固然这些因素间没有清晰的界限,“显写作”的“运思”活动也不是一个线性的思维过程,但显然“表达”只是“显写作”若干成分之一,是“写作”之下的三级概念(潜写作、显写作是二级概念)。以“显写作”行为诸因素之一的“表达”,用“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,来说明上位的“写作”(自主写作),是误将“表达”当成“写作”。
也许有人会说:“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”不是“偷换”,而是“举例”说明。要是如此,应举的也不应是“表达”的自由,而应是“内容”的自由。
三、本末倒置:应以“思想自由”为本
逻辑错误三:注重表达形式要求,无视情意内容要求,即舍本逐末。
朱熹说:“道者文之根本,文者道之枝叶。惟其根本乎道,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。三代圣贤文章,皆从此心写出,文便是道。”“道”就是思想内容,“文”就是表达形式。是“道”决定“文”,内容决定形式。没有思想内容的“自由”“有创意”,何来表达形式的“自由”“有创意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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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不是说“表达”只是纯粹的“形式”问题,就没有强化情意“内容”的功能,而是说文章内容生成,不是在“表达”时才决定的。古人说“意在笔先”,就是说“立意”先于“表达”,要思考成熟后再动笔———写作是否自由、有创意,在“表达”之前,甚至在写作之前就已经决定了。“文如其人”,“文”是由“人”决定的,不是“写作”时,或者动笔“表达”时才决定的,不是追求“表达”的“自由”“有创意”便可奏效。
陈寅恪先生为王国维先生写的祭文之要义:“独立之精神,自由之思想”,“思想而不自由,毋宁死耳”。他自己也以此作为人生、治学的信条。所有真诚为文的人,都不会不知道“心灵自由”是第一可贵。不论是人生,还是做学问、写作,都是如此。教育,是人的教育。语文教育,言语人、精神人、创造人的教育。首先要培养的就是言语人格意识,其核心就是“独立之精神,自由之思想”。舍此,写作,还有什么价值?“自主写作”要是失去了这一灵魂,不论“表达”多么“自由”“有创意”,都是垃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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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标“自主写作”“减少对学生写作上束缚”的提法,大方向是对的,值得嘉许。但要把握住其要害:独立之精神,自由之思想。要以培育言语人格、倡导“心灵自由”为首务。写作,不人云亦云,惟陈言之务去,言为心声,修辞立其诚;阅读,要读出个人反应、体验,要质疑、反思、批判、误读……这就是语文教育的人文关怀,是立言之本。
(作者单位: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:朱蕴茝)
【信息】潘新和,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,文学阅读与语文教育博士点学科带头人。兼任国际汉语应用写作学会副会长,中国写作协会副会长,中国现代写作学研究会顾问,福建省写作学会会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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